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为方便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参与行政裁决程序,提升行政效率,规范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行政裁决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央事权,根据新修订的专利法相关条款,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组织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以及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工作。2022年,我局共审结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2件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案件70件。
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疫情等因素影响,部分案件采取线上审理的方式开展。线上口头审理具有召集和参与便利,节约当事人时间成本以及交通、差旅等费用成本,减少口头审理工作时间等优势。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参考司法相关规定,制定该《办法》。
二、制定过程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等文件的规定起草,分别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意见,并于2022年10月21日至11月21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梳理吸收后,《办法》经相关程序审定后发布。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8条,主要对线上口头审理的效力、适用范围、不参加审理的处理、线上证据交换、证人、公开审理规定、保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一)法律效力。案件线上口头审理与线下口头审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适用范围。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的行政裁决案件均可适用。但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线上口头审理或不具备参与在线口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并书面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的;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采用线上方式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线上口头审理情形的,不适用线上口头审理。
(三)无故不参加审理处理。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通知线上口头审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也未申请转为线下进行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四)证据线上交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组织当事人开展在线证据交换,通过同步或者非同步方式完成举证、质证等程序。审理时发现需要通过线下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可以在线上口头审理后在线下安排核对、查验。
(五)证人参加口头审理的规定。证人通过线上方式参加的,不得旁听案件审理和不受他人干扰。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应在场,需要证人对质的情况除外。当事人对证人在线出庭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应当要求证人线下出庭作证。
(六)公开审理的规定。适用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公开线上口头审理过程。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形的行政裁决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线上口头审理的,线上口头审理过程可以不予公开。
(七)保密规定。参加线上口头审理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录制、截取、传播涉及线上口头审理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线上口头审理的数据信息。